“小金库”治理工作政策(摘抄)
日期: 2017/09/24   来源: 本站   浏览量:

“小金库”治理工作政策(摘抄)

一、什么是“小金库”?如何认定“小金库”?

答:“小金库”一词在过去的文件和专项工作中都曾多次采用,可以说约定俗成,各方面都比较容易理解,所以此次治理工作仍然沿用了“小金库”的提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中共中央纪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 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09〕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关键看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从现实情况看,许多财政违法行为,其性质等同于“小金库”。如在往来科目中列收列支;超范围、超标准发放资金、津贴;公款旅游;请客、送礼等,但只要是在国家规定的账簿内登记、核算,就只能作为违反财政、财务、会计制度处理、处罚。

“小金库”问题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财政、财务、会计处理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实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第四十二条同时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也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二、今年“小金库”的治理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意见》和《实施办法》,2009年首先在全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专项治理,然后再逐步扩展到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这样规定是主要考虑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拥有行政权力、国有资源、财政资金比较集中,是广大人民群众、社会舆论关注的重点和热点,监督管理不力,就有可能产生“小金库”问题。因此,这些部门和单位要先行一步,做出表率,积累经验。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此次专项治理对象是全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中要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包括境外机构)。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是指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规定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按照《意见》和《实施办法》定义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都是此次治理以及自查自纠的对象。无论是哪一级单位,无论上一级是什么性质的单位,中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都是治理对象。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在境外(含港澳台)设立的机构,财务独立核算的,也要纳入此次“小金库”专项治理范围。

三、“小金库”的资金来源主要有哪些?

答:“小金库”资金(资产)来源众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金库”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是财政拨款;二是政府性基金收入;三是专项收入;四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五是罚没收入;六是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七是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八是资产处置收入;九是资产出租收入;十是经营收入;十一是利息收入;十二是捐赠收入;十三是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

四、“小金库”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什么?

答:《实施办法》对“小金库”表现形式进行了高度概括,主要包括:一是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二是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三是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四是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设立“小金库”;五是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六是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七是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从实际情况来看,“小金库”以多种形态存在,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金形态。现金形态的“小金库”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普遍。基本特点是:金额相对于银行存款较小,支配权一般掌握在单位的个别部门或小部分利益团体手里,主要用于为个人或少数人谋取额外的福利。使用时现金来、现金去,最为方便、快捷。如:一是收入不入账,保险柜直接存放现金。通常是利用非正规票据或自制票据,将收取的房租、管理费、废品变卖收入等不入账,或利用一些个人交款后索取发票的意识不强,收款单位以各种借口不开发票,将其收入隐藏形成“小金库”资金。二是采用虚列支出的方法,套取现金。如:以劳务费、办公费、工程费、假发票等方式套取现金。三是虚报人数、工资额,将差额部分单独存放,形成“小金库”。四是商业行为的各种回扣,等。

(二)银行存款形态。银行存款形态的“小金库”,是当前“小金库”的主要形态,金额往往较大,支配权层级相对现金形式来说一般要高些,主要由单位或部门支配,一般挂靠于二级单位或关联单位,部分甚至个人存款形式存在。如:将收入存放在下属单位、学会、协会、工会等账户,将其成为私设“小金库”的“避风港”;通过下属单位走账,将收入存放在账外单独设立的账户;通过收转移、将资金直接存入个人账户,躲避日常监管等等。

(三)有价证券形态。有价证券多为单位账外购买的国库劵、债券、股票和购物卡等。这类形式的“小金库”可以说是在当前金融证券市场异常活跃的情况产生的一种新形式的“小金库”。一般来源于公用闲置资金或其它“小金库”资金在违法理财过程中形成的产物,而购物卡还可能是下属单位或关联单位运用“小金库”资金购买赠送的。

(四)固定资产形态。固定资产形态的“小金库”,多表现为设备、汽车、房屋等不在账面反映,为“小金库”的进一步繁衍生息提供了基础,多与资产出租、处置收入不入账等相关。一部分是历史上形成的账外资产清理不彻底遗留下来的,也有利用特殊资源与其他单位合作获取的,还有一部分用资金购买形成。固定资产来源途径大致有两类:一是来源于行政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形成的账外资产;二是利用职权以应收不收或放松管制为交易手段,让相关单位购买车辆、楼房等大宗物品等,挂靠在外单位,在本单位不但不入账,就连账外账也没有,表面上可能表现为某种借用关系。例如,不少行政事业单位将门面房、房屋、设备等出租,收取租金收入。有的单位公将部分收入纳入账内,搞“阴阳结合”,有的单位则直接在承租方消费,以支抵收,收支均不入账。

(五)股权和债权形态。这里的股权与债权主要是指单位或部门与关联单位之间股权、债权关系,不包括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这种股权、债权往往是以一种契约或协议的形式出现,甚至是一种口头上的承诺。其来源,可能是单位改制变迁过程中形成的股权、债权关系,没有在账上反映,形成账外“小金库”;也可能是以权利作为交换而形成的所谓“干股”,成为“小金库”。这种形式的“小金库”隐藏性较强,只有经办人和单位(部门)领导等少数几个人知道。

“小金库”治理工作政策问答(二)

一、社会团体所属或出资设立的企业如何开展专项治理?

对于社会团体所属或出资设立的企业应当区分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属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按照《国企实施办法》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不属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按照《社团实施办法》作为社会团体治理的延伸单位开展专项治理。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属金融企业如何开展专项治理?

按照《金融企业试点方案》的有关规定,纳入金融企业专项治理试点范围的金融企业应当按照行业监管部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同时,银行类(含财务公司)、保险类、证券类金融企业作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要子企业,与其母公司在资产、财务方面有着密切关系。因此,也应当按照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小金库”治理的各项工作。在重点检查中,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或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应当做好与行业监管部门的协调工作,避免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属金融企业进行重复检查。

三、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的金融企业存在交叉的,如何组织专项治理?

对于金融企业与其所属子企业的行业监管部门不一致的,应当分别按照行业监管部门的要求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在重点检查中,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做好协调工作,避免对相关企业进行重复检查。

四、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类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有谁负责组织实施?

《金融企业试点方案》明确规定: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牵头负责全国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因此,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类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五、长期亏损、关停并转或正在进行破产重组、改革改制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否纳入专项治理范围?

根据《国企实施办法》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均应纳入专项治理范围,为此,在自查自纠报告报送时尚未注销的长期亏损、关停并转的国有企业以及正在进行破产重组、改革改制的国有企业应当纳入专项治理范围;对于在《实施办法》下发后至自查自纠报告报送前(9月底)注销的国有企业也应当纳入专项治理范围,可以不单独填报自查自纠报告表,但应当在自查自纠报告中进行说明。

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厂办集体企业等多经企业是否纳入专项治理范围?

厂办集体企业等多经企业的资产、人员以及业务与所属企业密切相关,为此,厂办集体企业等多经企业应当作为国有企业的延伸范围开展专项治理;国有企业不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多经企业可以不作为单户填报自查自纠报告表,检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应当在自查自纠报告中进行说明。

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有关部门委托经营或对外承包的企业是否纳入专项治理范围?

委托经营的企业应当纳入专项治理范围;对外承包的企业应纳入延伸治理范围,并要特别关注相关租金或承包费是否纳入规定账簿核算。

八、国有企业工会经费、党团经费、职工持股会相关资产(含投资设立的企业)是否纳入专项治理内容?

国有企业工会经费、党团经费、职工持股会相关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情况关系不仅涉及到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且与国有企业财务收支密切相关,为此,国有企业工会、党团经费、职工持股会相关资产(含投资设立的企业)也属于专项治理内容。

九、境外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人员劳务费用结余是否属于“小金库”?

境外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人员劳务费用结余应当纳入中方人员派出企业(单位)账簿核算,未纳入派出企业或单位账簿,或者在劳务费用结余中坐收坐支的,应当认定为“小金库”。

十、国有企业接受捐赠的实物未纳入账簿核算的是否认定为“小金库”?

国有企业接受捐赠的用于生产经营、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实物应当纳入财务账簿核算,未纳入财务账簿核算的应当认定为“小金库”;国有企业接受捐赠的不能用于生产经营、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实物,只要已在辅助账簿反映就不认定为“小金库”。

“小金库”治理工作政策问答(三)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否可以根据本地区的不同情况,适当扩大调整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点检查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其他相关工作,适当调整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点检查的范围。

二、有部分地方的治理工作是由多部门分头负责组织实施的,治理工作中涉及的数据报表由哪个部门负责统计上报?

按照“统一组织部署、统一政策口径、统一对外宣传、统一处理处罚、统一汇总报告”的“五统一”原则,各地治理工作中涉及的数据报表由各地治理办汇总,统一上报。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应当填报哪几张报表?

按照《国企实施办法》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应当按照要求规范填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包括报表封面、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自查01表)以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续)(自查02表)。由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还应当填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明细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特殊管理资金(资产)情况统计表》。

四、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小金库”问题已经在《实施办法》下发前纳入规定账簿核算的,应当如何在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中填报?

除已经按照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等有关处理决定、批复、裁定判决等进行整改,或报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或备案,进行整改的“小金库”问题之外,在《实施办法》下发前已经纳入规定账簿核算的“小金库”问题应当在自查自纠报告表中填报。社会团体应当填列在自查自纠报告表中第四项“2008年至今‘小金库’资金支出合计”项下的“其他”栏中,并同时在第八项“自查发现‘小金库’处理情况”项下的“已调账处理金额”栏中填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填列在“其他方式支出”(自查01表59行)中,并同时填列在“已纳入规定账簿核算金额”(自查02表22行)中;国有及国有金融控股企业应当填列在自查自纠报告表中第三项“2008年至今‘小金库’资金支出合计”项下的“其他”栏中,并同时在第七项“自查发现‘小金库’处理情况”项下的“已调账处理金额”栏中填报。

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重点检查报告表(软件增设报表)如何使用?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重点检查报告表(补充01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重点检查报告表(续)(补充02表)为软件增设补充报表,未作为文件正式报表下发。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专项治理领导机构应当安排重点检查组逐户填报;完整规范的重点检查报告表可以通过软件自动生成《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同时有助于全面了解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工作情况的相关信息。

六、相关部门及其事业单位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属级次”如何填报?

自查自纠报告表封面中的“所属级次”应当按照企业自身级次填报,如某中央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属级次应当选择“集团总部(总公司)”,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再投资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属级次应当选择“二级子企业”;若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未投资设立其他企业,即没有所属子企业,所属级次仍选择“集团总部(总公司)”。

七、检查发现的账外资产如果无法取得原始凭证、难以确认其原始价值应当如何入账?

检查发现的账外资产难以确认其原始价值的,应当按照重置成本估值入账;但在重点检查中发现的企业估值大大偏离该资产市场价值的,也应当将其低估金额作为重点检查发现“小金库”问题进行处理处罚。

八、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点检查怎样组织实施?

根据《国企实施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即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企业)的重点检查工作应当在本级专项治理领导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由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重点检查工作;重点检查企业户数和被检查对象由本级专项治理领导机构根据专项治理工作实际和群众举报情况确定。

“小金库”治理工作政策问答(四)

一、检查“小金库”的主要方法

1.突击盘存法

对于私设“小金库”的部门来讲,除保管困难外,现金是使用起来最为方便、最为便捷的。对这种形式的“小金库”,实践中比较有效的检查方法是突击盘库。对于盘点,一定要掌握好时机和对象,盘库前要对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部门职责、行业特点、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周密安排,根据掌握的线索资料,准确判断资金存放的地点;盘点时要注重两个结合,一要与清理收费票据、现金支票、空白支票和转账支票存根、作废存根等资料结合起来;二要与保管的实物资料相结合。盘库时注意保险柜中保管的房产证、土地证、有关资料证明、笔记本、信封、钥匙等实物资料。当判断现金会存放在多个保险柜时,应安排几个盘点小组同时进行。如果发现账款不符现象,应追查到底,查清原因。对于存放于保险柜的存折、存单,不管是单位户或是个人户,都要进行深入查证,确定是否属于“小金库”。

2.收入核实法

全面了解被查单位的行政管理、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情况,尽量掌握其各种收入的来源,以利于确认是否全部收入都已入账,核对报表与收入总账、明细账是否相符,重点核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各类协会、学会的收入、投资分利、房屋租赁收入,出售低值易耗品、材料、废料收入等是否入账;审查有无非法收入或用不合法票据收费,有无截留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3.支出追查法

通过审查各项开支,检查是否有虚报冒领款项转做“小金库”的情况,特别注意审查白条抵库、大额和金额较整,有规律的支出,必要时延伸到关联单位。盘查实际支出,账面列支数额与实物的单价、数额是否相符,看有无报支发票而无物资,有无以购代领虚列支出的情况。

4.账户核对法

审查被查单位的银行开户情况,同被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对。同时,核实银行存款与银行对账单是否相符。

5.清查票据法

检查票据购买登记簿,清点所提供的票据存根是否完整;审核票据编号是否连续,填写项目是否齐全,大、小写金额、复写字迹是否一致,有无涂改现象,作废的票据是否加盖“作废”戳记。可以票据领购、使用、缴销、结存登记为线索,通过计算机排序、计算或人工摸排审核寻找差异。

6.审阅相关资料法

一是审查会计凭证后附的原始凭单,考究其真伪。二是审查合同、协议,特别注意保证金和押金的情况。三是查阅被查单位的会议记录,因为会议记录往往能反映一些单位违纪违规问题的蛛丝马迹,可以通过审阅会议记录来获取一些问题的线索。四是查阅会计人员交接记录。会计人员交接记录是非常重要的检查证据,能够记录交接过程中涉及到全部会计账簿、资料等真实情况。认真检查历任会计、出纳人员的交接记录,可能会发现违法乱纪问题的线索。

7.调查询证法

通过询问、调查有关部门或知情人员,并对其做思想工作,讲明利害关系,调查、核实证据。

8.分析比较法

一是对单位的财务数据进行比较分析,从中发现存在的问题。二是对同一类型的事项进行比较,如果存在差异,分析差异存在的原因,从而发现存在的问题。要注意被查单位历年在对待同一件事的处理上是否一致。比较分析可以利用计算机来进行排查。通过对计算机数据的筛选、分析,能有效解决数据量大、流程复杂、时间紧等难题,提高检查效率和检查质量。

9.现场勘察法

主要到被检查单位办公场所进行实地查看,观察办公场所有无闲置租赁、电梯间有无移动传媒广告、通讯机站等情况,按照目前市场运作机制,这些情况都可能为被检查单位带来额外收入,尽管这些收入可能比较少,但这些收入往往能成为发现“小金库”的重要线索。

10.延伸检查法

在分析判断发现疑点掌握一定证据的基础上,向资金往来单位或其下属单位进行延伸审计。通过对现场的勘察和向有关人员询问,结合财务资料和经济资料,选择与被查单位资金结算频繁、经济往来密切的单位进行调查。找出线索打开缺口。各调查组也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反馈情况。就特定事项向资金往来单位调查取证,分析判断、搜寻蛛丝马迹,对查出“小金库”至关重要。

11.利用举报法

在开展“小金库”的检查时,公布“小金库”检查线索举报电话和通信地址(包括电子邮箱地址)也很重要,一旦收到“小金库”举报信息,检查组应对举报信息的真实程度进行初步判断,重点对举报涉及的有关人员、资金流向进行调查,参考“小金库”举报信息进行实质性测试,可以提高检查的针对性。

在实际检查中,大家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选择适合的方法综合运用。

二、检查“小金库”的切入点

查处“小金库”需要对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部门职责、行业特点、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等进行综合分析,与有关人员进行座谈了解,作出系统性判断;再对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会计核算情况以及财务收支数据、业务数据和业务活动进行对比分析,来判断这个单位是否有私设“小金库”可能,哪个部门有可能设置“小金库”,确定检查“小金库”的突破口。

1.从检查收入入手。首先摸清被查单位机构设置及职能;收入项目、来源及收取方式,摸清所有收入的来源渠道和环节。其次,对已有的收入项目和可能存在的收入环节,就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要逐一核实,判别真伪。这是一种完整性的检查,主要针对截留收入式设立“小金库”的检查。

2.从检查支出入手。首先分析支出项目增减变化情况,看有无异常现象。其次,重点核实如下支出项目:一是核实租赁费支出的真实性,对车辆租赁费、房屋租赁费等大额租赁事项,要分析必要性,并对可疑事项现场核查。二是核实维修费支出的真实性,对大额房屋、设备等维修,要分析必要性,并现场查看。三是核实劳务费支出的真实性,对劳务费支付给有关单位的,延伸到劳务单位进行核实;对劳务费支付给个人的,与本人进行核实。四是核实会议费支出的真实性,重点查看会议通知、会议纪要、与会人员名单等资料,必要时到宾馆饭店进行核实。这主要是针对虚列支出式、套取式或者叫骗取式设立“小金库”的情况。

3.从检查对外投资入手。

4.从检查票据入手。包括收据、支票和发票。检查收据主要是针对截留收入式设立“小金库”的检查。检查发票主要是针对虚列支出式设立“小金库”的检查。

5.从检查银行账户入手。要求被查单位提供所有银行账户及批准开设银行账户的文件。重点把握两个方面:一是核查银行账户的个数。二是核查对账单余额和会计账面余额是否一致,银行对账单上的每笔业务与单位银行存款账是否一一对应,摘要注明的资金流向是否相符,发现可疑应延伸到所属银行进行查询。

6.从延伸检查下属及往来单位入手。了解被查单位下属机构设置、管理体制、财务体制、经济业务往来等情况。延伸审查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是下属单位上缴收入是否汇入大账;二是被查单位委托下属单位和往来单位代收的各项收入是否入大账、是否全额入账;三是下属单位是否存在报销上级单位费用的情况;四是关注往来款,特别是一些长期挂账或异常的往来款项。主要是针对转出转回式设立“小金库”的检查。

“小金库”治理工作政策问答(五)

1、应由上级企业负担却转由下级企业或关联单位负担的成本费用,是否认定为“小金库”?

上级企业将应属本企业所有的收入计入下属企业(含关联企业、业务往来单位)或将资金转入下属企业,同时由下属企业从上述收入、资金中列支应由本企业负担的成本费用的,应认定为上级企业的“小金库”。

下属企业直接列支上级企业成本费用的,属于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应认定为下属企业的“小金库”。

2、对外提供商品或劳务,对方给予的实物补偿、有价证券或通过报销方式取得回报的,是否认定为“小金库”?

企业对外提供商品或劳务,取得实物补偿或有价证券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并及时入账,未按规定确认收入并及时入账的,认定为“小金库”。未按规定取得相关收入,却通过在对方单位报销费用等方式获取回报的,也认定为“小金库”。

3、企业通过会议费、培训费等形式支付给宾馆酒店且已在单位法定账簿列支的超出实际支出金额的款项,是否认定为“小金库”?

企业通过会议费、培训费等形式支付给宾馆酒店且已在单位法定账簿列支的超出实际支出金额的款项,存放于宾馆酒店或用于其他支出的,应当认定为“小金库”。

4、企业在境外以自然人名义代持的股权、购置的资产是否认定为“小金库”?

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企业根据股(产)权所在地法律规定需要以自然人名义持有的股权,及以自然人名义购置的资产(包括房产、汽车等),按规定已纳入单位法定账簿核算的,不认定为“小金库”;应纳入而未纳入单位法定账簿核算的,认定为“小金库”,其中,没有与自然人签订委托代持协议及办理公证手续的,还应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5、企业二次分配的绩效工资和奖金,是否认定为“小金库”?

按有关制度规定已从单位法定账簿中列支的绩效工资及奖金,在资金转出后未及时全额发放、在法定账簿之外单独存放或挪作它用,均应认定为“小金库”。企业在填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时,应按年度分析填列。

6、企业和职工个人捐赠建立的帮扶基金,是否认定为“小金库”?

企业接受职工个人捐赠以及按职工工资一定比例提取,并主要用于内部困难职工而建立的各种帮扶基金,制定了基金章程和管理制度,且规范进行财务收支核算的,不认定为“小金库”。企业按职工工资一定比例提取建立的基金,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的,应认定为“小金库”。

7、盘盈资产是否认定为“小金库”?

企业应定期进行资产盘点,在盘点中发现的盈亏资产均应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入账。在日常生产经营中盘盈的库存物资、在产品、半成品和产成品等库存商品,应按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单位账簿核算;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的,认定为“小金库”。

8、账销案存资产、已完全摊销资产,是否认定为“小金库”?

账销案存资产、已按有关制度规定完全摊销并规范进行账务处理的资产(包括一次或分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不认定为“小金库”,企业应建立健全辅助账簿,加强实物资产管理。对上述资产的处置收入未按规定入账的,认定为“小金库”。

9、未能确权的“拨改贷”资金、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和其它专项基金,权属存在瑕疵的账外房产等,是否认定为“小金库”?

因历史原因尚未确权的“拨改贷”资金、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和其它专项基金不认定为“小金库”。企业应加大“拨改贷”资金等专项资(基)金的清理力度,尽快确定权属,并规范账务处理。

对于权属存在瑕疵的账外房产,企业应采取措施,尽快确权。一时难以确权的,如果已经建立健全资产台账,规范资产管理的,不认定为“小金库”。权属清晰的账外房产,以及利用上述房产进行出租经营等,取得的收入未入账的,应认定为“小金库”。

10、未纳入企业合并会计报表的医院、幼儿园等非经营性实体,以及企业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等,是否认定为“小金库”?

企业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未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医院、幼儿园等非经营性实体,已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独立核算、具备完整会计账簿的,不认定为“小金库”。上述非经营性实体应纳入此次专项治理范围,其形成的“小金库”应按规定如实申报。

企业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及有关非经营性业务均应纳入此次专项治理范围,因历史原因尚未移交出去的,不认定为“小金库”,但上述资产所产生的经营收入未按规定纳入单位法定账簿核算的,应认定为“小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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