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医学院科研经费审计暂行规定
日期: 2017/09/24   来源: 本站   浏览量:

泰山医学院科研经费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校科研经费管理水平和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保障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体科研经费的有关规定、项目合同及计划任务书和预算批复,以及学校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各项制度等,对我校各类科研经费的收支情况的合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和其使用效益等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凡列入我校科研计划的国家、省、市各有关部门下达的科学研究经费,科技成果推广经费,与地方、企业及其他课题承担单位合作的横向课题经费,国际合作项目经费,学校拨款或匹配经费等均纳入我校科研经费审计范围。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类型

(一)国家规定的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此类审计主要是指对按照相关经费管理规定,必须经学校审计部门审签后方能上报经费决算的科研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基础研究重点项目、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等。

(二)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此类审计主要是指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及学校科研经费使用状况,重点抽查部分科研项目并对其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

对于有群众举报或在随机抽查审计中发现有较大问题的科研项目,经报请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专项审计。

(三)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此类审计是指课题项目在结题验收之前,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依托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将要进行结题验收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上级拨款经费、配套经费、自筹经费等各项经费的资金到位情况;

(二)科研经费是否纳入财务部门集中核算,统一管理。是否专款专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分项目的科研课题经费核算(要求每个项目必须开立一个收支登记本,接受财务监督);

(三) 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批复预算范围和标准,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挤占和存在虚列支出、以领代报等违规违纪问题;

(四)是否存在结题不结账或不及时结题,导致科研经费沉淀闲置、长期挂账,效益丧失的情况;

(五)科研经费决算的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真实、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财务决算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六)用科研经费采购设备、软件等物资,以及支出建设项目等是否执行相关采购、招投标规定;

(七)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是否依据科研项目合同和实际需要,相关资产是否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是否安全完整,其利用效率和使用效果如何;

(八)科研经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使用过程中执行是否严格、有效;

(九)科研经费项目实施完成后是否达到项目立项申请书中提出的预期成果及效益;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组织方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和自审的项目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一般采用内部审计方式进行,也可视情况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审计实施过程中科研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支持配合审计处工作。

(二)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由审计处组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1. 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经费决算编报要求,将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的经费决算资料,报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签章后,在规定上报决算截止日的十个工作日前报送审计处,相关财务票据可由财务处提供。

2. 审计处收到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核决算报表数字是否与财务账簿记录相符,经费收入、支出、结余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发现审计资料不齐全、不准确,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或完善相关资料,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并盖章。

3. 审计处审签时,如发现有不符合相关经费管理规定事项的,应及时向相关单位及经费负责人提出书面或口头审计意见,相关单位负责审计意见的落实。如发现有重大问题,要及时通报相应的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并向相关校领导报告。

4. 审计处自收到完整的科研经费决算审签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签意见。经审查后符合有关规定的项目决算报表,由审计处处长在相应位置签名并加盖审计处公章后,全部资料退回送审人,审签工作结束。

(二)学校自审项目的审计程序。

1. 自审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审计处在每年12月底编制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时,根据前述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适当安排科研经费审计项目。审计处年度工作计划经校领导批准后生效,如需调整年度科研经费审计项目计划,须经分管审计处的校领导批准。

2. 对已列入经校领导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中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审计处需及时告知科研处、财务处、相关主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必要时审计处要组织上述部门和个人召开审前沟通会,告知计划审计项目,明确审计目的、范围和时限,提出审计要求,协商具体审计事宜。

3. 审计处根据工作安排,至少在实施审计前一周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项目单位,并抄送该项目的校内相关主管单位和财务处。

4. 项目负责人以及相关单位应按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按时报送审计资料,并对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处接收、登记审计资料,按照规范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实施审计。

5.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相关单位以及科研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工作。审计处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应通报科研主管部门、纪检部门并向校领导报告。

6. 审计处自收到完整的审计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项目负责人意见,必要时征求科研主管部门意见及相关单位意见。审计处根据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7. 审计处向科研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提交审计报告,并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三)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 审计处根据与科研主管单位商定的年度工作计划或临时工作安排(经分管校领导审批),通过规范程序选择社会中介机构,明确审计范围、内容和要求,签订委托审计合同。各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

2. 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项目负责人、相关科研主管部门及相单位意见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八条 研经费审计所需要的资料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所需要的资料:

1. 科研项目的批复预算及经费管理的政策法规;

2. 相关财务会计资料;

3. 科研经费支出明细表和固定资产清单(需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4. 科研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签章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5. 其他相关资料。

(二)自审和委托中介机构审计项目所需要的资料:

1. 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2. 科研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和项目预算等;

3. 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采购合同、加工协议等);

4. 项目经费使用以及有协作单位使用协作经费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

5. 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6. 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

7. 科研项目完成结题文件;

8. 项目参与实施人员清单(包括姓名、年龄、学历、职称等);

以上4-8项资料,须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涉及外单位的,外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被审计单位及人员应对提供审计调查的各项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签署书面承诺书。

第九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与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

第十条 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收支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审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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