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工程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教育厅《山东省高校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及《泰山医学院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是指校审计部门组织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的活动,分为开工前审计(包括可行性研究、立项、设计、招标、合同签订等)、施工过程审计(包括合同、隐蔽工程、工程款、变更、索赔等)、竣工结算审计(包括结算资料、结算审核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包括基建工程、维修工程、绿化工程、各部门各单位的零星改造、装修、制作工程等工程项目。
第四条 跟踪审计工作由校审计处组织实施,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或校审计处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实施,由校审计处和审计中介人员组成项目审计组或审计处内部人员组成项目审计组(简称审计组)负责跟踪审计。
第五条 审计执行的部门必须按照相关法规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做好文字记录,保管好文件资料,每个审计阶段结束后,出具书面审计意见。
第六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应互相配合,健全工作机制,保证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一)负责组织审计组进行跟踪审计,协调整个审计过程,召开由审计、基建、招标代理、监理、施工、审计中介等参加的联席会议,解决跟踪审计的重大问题。
(二)对跟踪审计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部门协商。
(三)对审计中介提交的审核初步意见进行会审,形成正式审计意见,签批后交由各相关部门执行。
(四)对委托的跟踪审计机构的执业纪律、执业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
(五)监督检查工程项目相关单位配合跟踪审计履行情况。
(六)协调各相关部门及单位的审计工作关系,确保跟踪审计工作能顺利开展。
(一)积极支持和配合跟踪审计工作,及时提供跟踪审计所需的各种资料。
(三)督促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认真履行审计程序和审计意见。
(五)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供完整的工程变更、签证等各种资料。
(六)对可能引起的索赔事项进行前瞻性预测,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
(一)按照相关规定对可行性研究、项目立项、设计招标、施工招标进行审计。
(一)施工合同的审计,包括总承包合同和建设单位分包合同。
1、因设计图纸及图纸会审、变更等相关手续无法准确反映的工程量签证,因工程量的增减、施工方案的变更和施工时间的改变引起的影响工程造价的隐蔽工程签证。
(二)进行现场勘察,检查实际施工是否与工程阶段结算、竣工结算资料相符。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审批、资金来源审计基础上,设计阶段的主要程序:
(一)校工程管理部门将签署意见的设计招标文件、设计合同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在 3 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二)审计设计概算并参与设计方案会审及后续图纸会审。
依据《泰山医学院招标工作监督实施办法》实施审计监督,对在建设工程交易市场进行招标项目的审计,其主要审计程序:
(一)校工程管理部门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在招标公告前 7 天向审计处提供。
(三)校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完善,报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实施招标工作。
1、按照合同审计有关规定开展合同谈判,工程承办及归口管理部门起草施工合同完善手续后送交审计项目组。
3、工程承办及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对施工合同进行完善,签订正式合同。
1、校工程管理部门、监理、施工单位办理完隐蔽工程及工程量签证后,隐蔽工程签证在隐蔽工程封闭前2天报审计组,工程量验收签证在工程内容发生后7日内办理完毕并报审计组。
严格执行学校颁发的《泰山医学院物资设备采购审计暂行办法》、《泰山医学院招标工作监督实施办法》,实施跟踪审计。
1、建设施工过程中需要甲、乙双方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及暂列工程,应编制采购计划书;在采购前,应及时向审计项目组提供产品名称、规格、性能指标、暂估价格、暂列工程等资料。
2、审计组对上述资料进行综合评估,审计项目组参与采购和考察。
3、审计组根据采购和考察的结果,提出该采购的建议和意见。
4、招标部门与工程承办及归口管理部门科学组织相关采购,择优选购,根据采购结果确定相关手续。
5、材料设备等货物进场并经验收后,审计组对货物质量、品牌等与样品的复合性进行审核。
1、由施工单位提交当月的工程量统计资料和月度工程(或按合同条款的其他付款规定)支付申请。
2、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工程承办及归口管理部门,在5天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审计项目组。
4、工程承办及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持审核后的工程款支付证书提请学校财务部门支付工程进度款。
1、影响造价的工程变更在变更事项确定前通知审计组,审计组在 3天内提出审计意见,工程承办及归口管理部门接到审计意见后,进行综合论证后确定变更事项。
2、工程变更及其价款应在变更事项发生后规定时间内提交有关变更价款的书面资料,并附变更价款预算书。
3、监理公司对变更价款进行审核后报工程承办及归口管理部门,在3天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审计组。
4、审计组对变更价款进行审计,在3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5、工程承办及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审核的审计意见,签订正式的变更价款手续,作为结算依据。
1、施工单位在索赔事项发生后28天内提交“索赔申请报告书”和有关损失费用的书面材料。
2、监理公司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核,报工程承办及归口管理部门,在3天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审计项目组。
4、工程承办及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审核的审计意见,落实索赔费用的结算。
第十五条 工程分阶段结算及竣工结算阶段的主要审计程序:
(一)工程结算实行分阶段结算的项目,由审计组对工程阶段结算进行审计,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工程承办及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审计意见,配合、落实分阶段结算。
(二)工程承办及归口管理部门在接到施工单位提报的工程结算报告的完整结算资料后,在7天内向校审计处提供相应材料。校审计处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审计意见。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实施办法同时废止。